中孚信息: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7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34,851,621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4.49元,募集资金总额504,999,988.29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91,430,128.3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4]000017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中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单独或合并简称“甲方”)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专户存储金额(元) | 用途 |
1 |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8112501011401544992 | 495,706,411.40 | 城市级数据安全监测预警整体解决方案 |
2 |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 371899991013001307355 | 0.00 | 电磁空间安全监管项目 |
3 |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376010100101715521 | 0.00 | 基于零信任的数据安全解决方案 |
4 | 中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 | 86611029101421037835 | 0.00 | 城市级数据安全监测预警整体解决方案 |
5 | 中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812020200701772 | 0.00 | 电磁空间安全监管项目 |
6 | 中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755951279710001 | 0.00 | 基于零信任的数据安全解决方案 |
合 计 | 495,706,411.40 |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存放金额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间的差额,为公司本次发行部分相关费用及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城市级数据安全监测预警整体解决方案”、“电磁空间安全监管项目”、“基于零信任的数据安全解决方案”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营业;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五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对甲方的专户进行监管,乙方连续三次经书面通知仍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连续三次经书面通知仍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不存在过错的除外。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