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涉及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2023年半年度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3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半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干为民 吴忠生 李贤军
2023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