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60 证券简称:江苏雷利 公告编号:2024-007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塘路19号办公大楼3楼)。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苏建国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17,750,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871%。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10%。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7,715,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676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10%。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750,6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750,6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719,5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7%,反对3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1429%;反对3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8.85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719,5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7%,反对3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1429%;反对3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8.85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璿、应佳璐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