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60 证券简称:江苏雷利 公告编号:2024-063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为了推动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雷利”)在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战略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于2024年8月2日与专业投资机构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金鼎”)签署了《杭州雷鼎玖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杭州雷鼎玖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或“合伙企业”,最终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名称为准),该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2,985万元,占认缴出资总额的9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企业名称: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成立日期:2014年6月9日
4、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5、注册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民安街道莲亭路805号308-44号
6、法定代表人:何富昌
7、实际控制人:何富昌
8、股权结构:北京同创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财务咨询;经济贸易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10、关联关系说明:纵横金鼎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
11、备案情况: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编号为P1009988。
12、经查询,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基本情况及签署的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企业名称:杭州雷鼎玖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企业注册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投资规模:3,000万元人民币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基金管理人: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拟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1号479室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具体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7、各合伙人具体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5 | 0.5 |
2 |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985 | 99.5 |
合计 | 3,000 | 100 |
8、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9、合伙期限: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至满50年止。10、出资进度:执行事务合伙人要求有限合伙人缴付出资时,应向相关合伙人发出书面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各合伙人应按照缴付出资通知要求将相应的出资足额缴付至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
11、退出机制:
11.1有限合伙人退伙:(1)未经普通合伙人及占全部实缴注册资本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要求退伙;(2)如有限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合伙权益,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优先受让。普通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且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无法及时向合格且普通合伙人认可的第三方转让的,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财产承担责任。
11.2普通合伙人退伙:(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普通合伙人将其合伙权益(包括相对应的义务)全部转让给继任的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2)普通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当然退伙的情形时,除非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解散、进入清算程序。(3)若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人发生破产、清算等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的情况时,普通合伙人可选择按照托管协议由托管人承担保障财产安全等责任(如有);或另行聘任具有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新管理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维持基金运营;或普通合伙人可选择依据本协议约定将其合伙份额进行转让;或选择使合伙企业解散、进入清算程序,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清算。若因发生管理人破产、清算等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的情况,且普通合伙人选择另行聘任新的管理人的,则聘任新的管理人应经普通合伙人和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份额的合伙人同意。
发生上述情况的,无论以何种方式解决,普通合伙人应保障合伙企业财产安
全,如有纠纷各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11.3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
11.3.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权益,均应符合本条的约定。
11.3.2有限合伙人(“转让方”)拟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的,应满足下列条件并经普通合伙人及占全部实缴注册资本二分之一以上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
(1)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
(2)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对本协议的违反;
(3)继任有限合伙人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要求的合格投资人,具有成为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和条件;
(4)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已向合伙企业作出相关的陈述和保证,且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承继转让方相应义务的承诺函;
(5)拟议受让方已提供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
(6)转让方及/或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11.4普通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
11.4.1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转让给其关联方且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若普通合伙人拟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转让给其非关联方的,应经占全部实缴注册资本二分之一以上份额的合伙人同意。
11.4.2如根据本协议合伙企业决定将原普通合伙人强制除名并决定接纳继任的普通合伙人,则继任的普通合伙人应收购普通合伙人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为避免疑问,若普通合伙人同时作为管理人的,应包括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业绩报酬的权利),转让价格需经普通合伙人及受让方协商确定。
11.4.3如普通合伙人向继任的普通合伙人转让合伙权益,在继任的普通合
伙人付清全部受让价款之前:
(1)自除名生效日起,原普通合伙人将在无须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的情况下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并将终止其普通合伙人地位,但无须承担继续缴付出资和分担合伙费用的义务;
(2)原普通合伙人有权就除名生效日或之前所进行的投资获得被除名前根据本协议有权分配的收入和收益等,并相应承担被除名前的投资亏损及相应的无限连带责任,但不参与除名生效日后所进行的投资的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亦无须承担除名生效日后发生的本协议约定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的费用或支出。
12、管理费:合伙企业按照有效投资金额的2%/年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即,各合伙人按照其对应的有效投资金额的2%/年承担管理费)。管理费计费周期按照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合伙企业之日起算,至本合伙企业清算完成之日止。有效投资金额分多笔支付的,以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之日为准,分别计算对应的管理费。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如有实际投资项目退出且退出款已分配的,则自合伙企业收到实际投资项目的退出款之日起,管理费按照有效投资金额扣除已退出项目中按对应退出股权比例计算的有效投资金额部分(该被扣除部分称为“退出本金”)后余额的2%/年计算并提取。若该年度管理费已经按照未扣除退出本金的金额为基数向管理人支付完毕的,则该年度应调减的管理费部分于下一年度管理费中进行扣除。
13、收入和收益分配:
13.1现金分配
13.1.1来源于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出售或处置某一实际投资项目(以下称“退出项目”)所得的每一笔可供分配现金(包括本合伙企业通过投资平台投资于某一实际投资项目的情况下,本合伙企业通过投资平台而获得的某一实际投资项目的退出款等),应在合伙企业收到相关款项并扣除应付未付的合伙费用(含管理费)及做出合理预留后,按如下方式和顺序进行分配:
(1)本金分配:针对该退出项目对应的项目实缴本金金额以内(含)的部分,按照实缴比例向每一合伙人分配;
(2)合伙人优先回报: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合伙人分配优先回报,
每一合伙人的优先回报为其在该退出项目中对应的项目实缴本金实现单利6%的年化收益(上述分配金额称为“优先回报”)。收益核算期间为自本金实缴之日起至该本金向合伙人分配的分配基准日为止。若合伙人分多期实缴,或/和退出款分多次分配本金的,则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以每一笔本金实缴和分配时间单独计算该笔对应的优先回报,并取合计总额。各方确认,如按第13.1.1条(1)项分配后的余额,不足以分配所有合伙人的优先回报的,则各合伙人之间按照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以6%/年单利模拟计算的各合伙人可得优先回报金额(基准优先金额)的相对比例(即每一个合伙人的基准优先金额在全体合伙人的基准优先金额总额中所占比例)划分;
(3)以上分配之后的余额的80%按实缴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20%向管理人分配。
管理人根据以上第13.1.1条第(3)项与第13.1.2条所得金额称为“业绩报酬”。
13.1.2来源于投资平台或本合伙企业所持实际投资项目的股息、分红、利息或其他现金性收入所得的可供分配现金(合称为“分红款”),如该笔分红款分配时,针对该实际投资项目:(1)若合伙人届时已累计收回的分配款金额低于该项目的项目实缴本金金额的,则针对该笔分红款,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比例进行分配;(2)若合伙人届时已累计收回的分配款金额高于或等于该项目的项目实缴本金金额的,则针对该笔分红款,其中80%按照实缴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20%作为业绩报酬向管理人分配。
13.1.3合伙企业因临时投资产生的可分配现金,根据产生该笔临时投资收入的对应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经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也可直接冲抵该合伙人已分担或将要分担的合伙费用,上述冲抵视同分配。
13.1.4本协议未作明确约定的其他可分配现金,按照届时守约合伙人在产生该笔收入时所对应的实缴出资金额比例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善意、合理原则确定的其他分配原则分享和分配。
13.2非现金分配
13.2.1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根据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独立判断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任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和非现金,在可行的情况下,除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中现金与非现金的比例应相同。在非现金分配的方式下,分配顺序和方式比照13.1.1执行。
13.2.2除具有公开市场价格的资产外,非现金方式分配的资产价值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如全体合伙人未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的价值,则上述资产的价值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的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而确定。
13.2.3为计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之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对投资已经变现并根据确定的价值进行了分配。
13.3亏损分担
对合伙企业清算时,应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如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应当首先按照届时各方的实缴出资比例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3.4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各自依法缴纳所得税;若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合伙企业有义务就其向各合伙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代扣代缴所得税或其他税收,则合伙企业在依法代扣代缴后将余额支付给有关合伙人。
14、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合伙企业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15、主要投资方向:主要聚焦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所需要的新技术和新应用,包括但不限于机器人、工业自动化等智能制造产业领域。
16、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法院有判决,诉讼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四、投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通过投资基金布局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协同性的领域,完善公司的整体战略布局,进一步推动公司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投资是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本次共同投资的合伙企业现处于筹划设立阶段,已签署合伙协议,暂未完成工商注册,且投资基金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施过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存在投资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3、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将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公司对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充分的认识,将结合整体宏观经济走势,深入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方向,密切关注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后的管理、标的项目的甄选、投资的实施过程以及投后管理的开展,通过与出资人共担风险,减少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投资失败或亏损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2、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七、备查文件
杭州雷鼎玖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