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9-09  江苏雷利(30066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660 证券简称:江苏雷利 公告编号:2024-074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情况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雷利”)为推动在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战略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的资本运作效益,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于2024年9月9日与专业投资机构常州力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中投资”)及其他有限合伙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海股份”)、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智能”)、个人投资者梁化冰签署了《常州力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常州力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力笃”、“合伙企业”或“基金”,最终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名称为准),该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80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占认缴出资总额的52.6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企业名称:常州力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3年6月5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3号楼B座411号法定代表人:姚中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中彬股权结构:姚中彬持股88%,薛丽持股12%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关联关系说明:力中投资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与参与设立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备案情况:常州力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69968。

经查询,常州力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 有限合伙人

1、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02年10月28日

注册资本:40,870.0379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武进区遥观镇塘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国文、杨鹏威

经营范围:玻璃钢制品、蓄电池配件、玻璃纤维制品的制造、加工,塑料制品、电器机械及器材、交电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

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
1杨鹏威41.71%170,474,412
2杨国文10.57%43,200,000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六零三一组合2.48%10,134,500
4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23%9,111,616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14%4,639,190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领先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10%4,493,375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养老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01%4,131,100
8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三组合1.01%4,122,935
9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六零三二组合0.99%4,038,388
10施建刚0.97%3,960,000

注:数据来源于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关联关系说明:长海股份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参与设立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经查询,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1989年1月19日

注册资本:21,431.34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吴逸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逸中、何清华经营范围:加气砼切割机组、自动化控制设备、港口机械、工程机械及冶金机械零部件的制造、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
1吴逸中61.47%131,730,000
2常州颉翔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60%12,000,000
3何清华3.98%8,525,000
4常州元臻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80%6,000,000
5殷艳0.72%1,550,000
6陆娟0.40%858,633
7白国芳0.36%775,000
8UBS AG0.26%567,153
9钱福荣0.22%461,072
10MORGAN STANLEY & CO.INTERNATIONAL PLC.0.12%252,391

注:数据来源于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关联关系说明:天元智能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参与设立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经查询,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梁化冰,中国国籍,住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截至目前,梁化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 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常州力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企业注册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投资规模:3,800万元人民币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基金管理人:常州力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6、经营场所:武进区常武南路801号科技金融中心F1层

7、各合伙人具体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 (万元)出资比例(%)
1常州力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1002.63
2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52.63
3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26.32
4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13.16
5梁化冰有限合伙人2005.26
合计3,800100

8、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9、出资进度:合伙企业分二次缴款。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生效后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通知合伙人缴纳首笔资金,首笔资金占本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50%,全体合伙人按照前述比例实缴首笔出资;剩余认缴资金,在投资期内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情况按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50%进行缴纳,各有限合伙人以管理人出具的书面缴款通知时间为准。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缴款通知中载明的到账日为缴款日。普通合伙人承诺,本

合伙企业首次缴付出资完成时,普通合伙人的实缴出资占当时本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

10、退出机制:合伙企业在备案通过后,不接受合伙人退伙(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除非发生以下规定可退伙:

10.1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普通合伙人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应当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物承担责任。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11、管理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费率为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年。具体计算和支付方式如下所示:作为基金管理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自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的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应按

下列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投资期内,基金应每年向普通合伙人支付所有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2%的管理费;退出期内,基金应每年按已投资但未退出资本额的数额(按当年期初金额计算)的2%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若基金的经营期限延长的,延长期将不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应于每会计年度开始后1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一次支付全年管理费。首次支付的管理费按本基金设立后到该公历年结束剩余实际天数计算。

12、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集中度与投资范围:本基金组合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以长三角为主的国内制造业发达地区;主要投资领域为工业母机、核心零部件及新材料等先进制造赛道;主要投资阶段为早中期及上市前战略融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货币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及合伙期限

1、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成立本合伙企业,力求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合伙企业资产的稳健增值,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2、合伙期限:基金存续期限自本基金设立日起满5年之日止,本基金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之日为基金设立日,其中投资期36个月,退出期24个月。如果合伙期限届满前,合伙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均完成退出且所有合伙人均获得其各自的全部分配,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后,合伙企业可提前清算。合伙期限到期前30日,出于投资项目价值最大化的考虑,普通合伙人有权将合伙期限延长一次,延长的合伙期限不超过二(2)年。

(二)投资限制

1、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财务投资的除外;

3、不得将资金投资于公开市场上交易的股票或者房地产及相关业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管理模式

1、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常州力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其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管理、经营合伙企业及其事务。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且在相关事务中无权代表合伙企业。

1.1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义务

1.1.1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及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以合伙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和执行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

(2)代表合伙企业雇佣合伙企业的员工等;

(3)代表合伙企业做出有约束力的其他选择、调查、评估、表决和其他的决策(需经合伙人会议审议或投资委员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4)进行合伙企业日常管理和运营中发生的费用支付;

(5)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或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6)根据本协议,将合伙企业财产分配给各合伙人;

(7)准备各种报告、报表,代表合伙企业支付应当适用于合伙企业的税费;

(8)保管合伙企业所有经营和开支的档案与账簿;

(9)决定在准备合伙企业会计或财务档案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惯例;

(10)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开立、保留和注销银行、经纪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存入、保持和取出资金,以及为了支付的需要提取支票或其他银行票据;

(11)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

(12)执行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1.1.2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义务: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诺并保证具备如下条件:

①系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

②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确认、私募基金备案。

(3)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决策执行合伙企业财产投资事宜。

(4)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善意、适当的执行合伙事务,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向其他合伙人披露重大投资事宜等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的重大事项。

(5)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建立合伙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以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

(6)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建立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作出明确约定。

(7)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于每半年度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当年半年度的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基金基本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持有项目、基金费用明细等),并于每年结束后180天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当年年度的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基金基本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持有项目、基金费用明细等)。

(8)若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约定、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正或协商一致后决定撤销该委托。

(9)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将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他人办理。

1.2有限合伙人的权限和义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1.3基金管理人的权限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限:

①按照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运作和管理基金资产;

②获取基金管理人报酬;

③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④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①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②及时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③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0年以上;

④编制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及时发送给各合伙人;

⑤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2、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和主持。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有限合伙人的除名;

(2)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更换和/或除名、权益转让;

(3)决定修改合伙协议;

(4)决定调整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6)对合伙企业认缴资本和实缴出资的增加或减少作出决议;

(7)对合伙企业的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的变更作出决议;

(8)对合伙企业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作出决议;

(9)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及其成员的报酬,制定并修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

(10)听取并审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持有项目、基金费用明细等;

(11)法律法规或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就上述属于合伙人会议职权内的事项,由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全体(前述第(1)项中拟被除名的有限合伙人、第(2)项中拟退伙、更换和/或除名、权益转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外,对所涉事项不具有表决权)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合伙人有约束力。合伙人会议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合伙人或其授权委派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决策机制

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投决委员组成,其中由管理团队推荐4名,由上市公司合伙人推荐1名。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管理团队提交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本基金的任何项目均需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二分之一(含)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4、利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基金的可分配收入,扣除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管理费、托管费、外包服务费、税费等各项应付未付的费用后,应当按照下列分配方式及顺序进行分配:

(1)返还全体合伙人的出资:

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合伙人实缴出资全部收回。

(2)支付全体合伙人投资收益:

如有余额,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使各合伙人收回其实缴出资额的年化收益6%/年(单利)。

(3)上述分配完成后,剩余部分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剩余部分按照8:2进行分配,80%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有限合伙人,20%分配给基金管理人。

5、亏损分担方式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对超出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亏损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会计核算方式

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合伙企业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本基金单

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表,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五)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提交至合伙企业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五、投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借助专业机构的投资经验及资金优势,追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在主营业务上下游相关的产业布局,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本次投资是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1、本次共同投资的合伙企业现处于筹划设立阶段,已签署合伙协议,暂未完成工商注册,且投资基金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施过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存在投资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3、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将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公司对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充分的认识,将结合整体宏观经济走势,深入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方向,密切关注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后的管理、标的项目的甄选、投资的实施过程以及投后管理的开展,通过与出资人共担风险,减少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投资失败或亏损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其他说明

1、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2、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

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4、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常州力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