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6 年9 月15 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15 日上午9:15 至9:25、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 15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塘路 19 号办公大楼3 楼)。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苏建国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70,442,9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291%。
其中: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09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3,569,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140%。出席本次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6,873,74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115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20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69,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140%。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0,068,8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990%;反对35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6%; 弃权20,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95,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166%;反对353,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9%;弃权20,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5%。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的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初瑞雪、周佳晶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