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锐国际: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办理协定存款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办理协定存款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锐国际”或“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科锐国际使用募集资金办理协定存款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25号),同意科锐国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4,094,955股,发行价格为53.9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759,999,973.60元,募集资金净额748,113,275.49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及扣除相关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验证,分别于2021年7月20日、2021年7月2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1BJAA20592),《验资报告》(XYZH/2021BJAA20593)。科锐国际及其子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12日与2022年4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和《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二、本次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闲置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存款期限具体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金支付进度而定,除设置提前交易或提前赎回条款的定期存款外,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的流动性,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将部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是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及子公司将部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了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办理协定存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存款期限具体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金支付进度而定,
除设置提前交易或提前赎回条款的定期存款外,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办理协定存款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不存在侵犯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办理协定存款的议案》,科锐国际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办理协定存款,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有效保护了投资者权益。其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和建设进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办理协定存款,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科锐国际及其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上述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即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增加了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保荐机构对科锐国际及其子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办理协定存款的相关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办理协定存款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于 雷 胡 松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