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蓝软件: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63 证券简称:科蓝软件 公告编号:2024-007债券代码:123157 债券简称:科蓝转债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4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4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人寿大厦3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安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数为80,826,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4880%。其中,中小
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数为1,549,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3%。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79,276,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52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数为1,549,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3%。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735,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74%;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8,9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287%;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7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735,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74%;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8,9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287%;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7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735,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74%;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8,9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287%;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7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许桓铭律师和黄科豪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