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29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上午9:15-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赛特大道25号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鹏鹞因工作原因未能主持现场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现场会议由董事蒋永军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18,389,6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3958%。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人,代表股份8,587,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773%。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48人,代表股份226,977,2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4730%。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的股东(下称“中小股东”)为43人,代表股份8,025,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067%。3.公司董事(王鹏鹞、王春林、蒋永军、钱美芳、陈易平)、监事(陈永平、王芳、勇银华)、高级管理人员(王鹏鹞、蒋永军、夏淑芬、吴艳红、吕倩倩)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王鹏鹞、陈易平因工作原因通过远程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提案1.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26,438,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26%;反对5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8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861%;反对53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2.见证律师:鲁玮雯、边浙娅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