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鉴于公司股票收盘价已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出售,是以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较好,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钱美芳、陈易平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