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2%暨回购进展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2%暨回购进展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后续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全部出售。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8.25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公司于2023年5月8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45),于2023年5月9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于2023年5月12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截止2023年5月17日,公司累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5,979,821.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0%,最高成交价为6.0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7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5,451,249.34元(不含交易费用)。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九条的相关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因此,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八条对每日回购股份数量的限制性规定。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