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规定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公司于2023年1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在首次执行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对单项交易涉及的租赁负债和使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权资产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五)变更性质
公司本次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