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相关决策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项。
2、因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1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15万股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决策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钱美芳、陈易平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