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鹞环保”或“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鹏鹞环保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指派担任鹏鹞环保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访谈公司相关人员,了解内控制度的运行情况,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资料、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文件以及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管理规则等,审阅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二)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
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详见下表:
项目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资产总额 潜在错报 |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 资产总额的0.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0.5% |
营业收入 潜在错报 |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4% | 营业收入的2%<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4% |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2% |
经营性税前利润潜在错报 | 错报金额>经营性税前利润的4% | 经营性税前利润的2%<错报金额≤经营性税前利润的4% | 错报金额≤经营性税前利润的2% |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③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3)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这些目标一般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定量标准主要根据缺陷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金额确定):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以涉及金额大小为标准,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超过公司资产总额1%的为重大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超过公司资产总额0.5%的为重要缺陷,其余为一般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②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③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④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⑤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3)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②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③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⑤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4)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①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②公司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③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④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⑤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也未在报告期内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需披露的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四、鹏鹞环保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会运作规范,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郑春定 唐 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 4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