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关于对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53号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王鹏鹞、夏淑芬: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2024年9月23日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73号)及我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激励对象为他人代持激励股份的情况,且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投露文件以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对股票激励授予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定期报告中关联担保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披露的关联担保存在金额不准确等问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1.1条、
第8.4.2条的规定。王鹏鹞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夏淑芬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1.4条、第5.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10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