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起诉书与传票的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起诉书与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 洪春先生的通知,其于2026 年3 月19 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锡检刑诉〔2026〕5 号)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6) 苏02 刑初11 号),王洪春先生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提起公诉。
一、该事项相关披露情况
2024 年2 月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2),王洪春先生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4 年3 月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 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王洪春先生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二、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洪春先生未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上述 诉讼为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事务,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已建 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机制,日常经营管理由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目前, 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各项业务稳步推进。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