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2年度,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体监事的共同努力下,各监事均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勤勉、认真地履行和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和职责,积极有效的开展工作。报告期内,公司召开11次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列席报告期内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情况、财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在维护公司利益、股东权益及促进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2022年度监事会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2022年监事会召开及议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召开了11次会议,历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均出席了2022年召开的历次监事会。监事会具体审议事项如下:
序号 | 日期 | 会议届次 | 审议事项 |
1 | 2022年1月26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 | 2022年4月17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 《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
《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
《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 |||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 |||
《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 |||
《关于拟续聘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 |||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 |||
《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和接受关联人担保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 |
序号 | 日期 | 会议届次 | 审议事项 |
制性股票的议案》 | |||
《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 |||
3 | 2022年4月22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 《关于签署〈投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
4 | 2022年6月20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
《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
《关于聘请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 | |||
《关于开展沥青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 |||
5 | 2022年7月8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 |||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
《关于设立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 |||
6 | 2022年7月15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
7 | 2022年8月25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 《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
《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 |||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 |||
《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
序号 | 日期 | 会议届次 | 审议事项 |
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 |||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 | |||
《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议案》 | |||
8 | 2022年9月9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 《关于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9 | 2022年10月25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 《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
10 | 2022年11月14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
11 | 2022年11月21日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 《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
二、监事会对有关事项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出发,认真履行监事会的职能,对公司的依法运作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监督与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监事会全体成员列席报告期内召开的所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进行了监督。
监事会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召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尽责,认真执
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未发现上述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三会运作规范,决策合理,程序合法。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认真细致地检查和审核了公司的会计报表及财务资料,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在按照既定的计划稳妥推进的同时又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调整,进行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募集资金使用及有关的信息披露合乎规范,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联交易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出售资产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出售资产交易情况进行了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相关制度要求,严格控制对外投资项目的风险。公司出售对外投资项目股权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交易对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因出售对外投资项目股权而产生的内幕交易以及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出售重大资产的情形。
(六)检查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和接受关联方担保、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以及全资子公司为
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并能够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有效防止了内幕交易的产生,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对内部控制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和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对公司在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错误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九)对信息披露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信息。
三、监事会2023年工作计划
2023年,监事会将继续加强和完善监事会工作职责和运行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管理的规范运营,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监事会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持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继续加强落实监督职能,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出席或列席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更好地维护股东权益。
(二)继续加强落实监督职能,通过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保持与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等方式,不断加强对公司的监督检查,防范经营风险。
(三)公司监事会成员将继续加强自身学习,及时学习和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并进一步提高专业业务水平,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