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
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将上述两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公司章程(2023年4月)》、《章程修改对照表》。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两项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鉴于公司2022年业绩考核未达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以及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决定将回购注销72名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1,203,000股及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45,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48,000股,回购价格为5.96元/股,其中回购注销7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为716.9880万元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4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26.8200万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1,248,000股,注册资本减少1,24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2023年5月18日起45天内(9:00-12:00;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香榭路98号
邮编:412003
联系人:肖兰
联系电话:0731-22778608
联系传真:0731-22778606
3、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