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公司董事兼总裁范国栋先生、高级副总裁刘雄鹰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持有公司股份1,19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63%)的董事兼总裁范国栋先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6月29日)后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24,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17994%);持有公司股份4,247,67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24%)的高级副总裁刘雄鹰先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即2023年6月9日)后六个月以大宗交易方式和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6月29日)后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061,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58892%)。
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兼总裁范国栋先生、高级副总裁刘雄鹰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获悉其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董事兼总裁范国栋先生、高级副总裁刘雄鹰先生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元/股) | 减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份来源 |
范国栋 | 集中竞价 | 2023年7月12日 | 8.62 | 108,525 | 0.057167 | 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集中竞价交易的股份、股权激励解禁股份及实施权益分派取得的股份 |
2023年7月14日 | 8.76 | 73,700 | 0.038822 | |||
2023年7月17日 | 8.78 | 41,700 | 0.021966 | |||
合计数 | / | 223,925 | 0.117955 | / | ||
刘雄鹰 | 集中竞价 | 2023年7月14日 | 8.70 | 875,100 | 0.460968 | 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集中竞价交易的股份及实施权益分派取得的股份 |
2023年7月17日 | 8.75 | 185,900 | 0.097925 | |||
合计数 | / | 1,061,000 | 0.558892 | /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 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2023年6月6日)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2023年7月18日)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
范国栋 | 合计持有股份 | 1,196,100 | 0.630058 | 972,175 | 0.512103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24,025 | 0.118007 | 100 | 0.000053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972,075 | 0.512050 | 972,075 | 0.512050 | |
刘雄鹰 | 合计持有股份 | 4,247,676 | 2.237505 | 3,186,676 | 1.678613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061,919 | 0.559376 | 919 | 0.000484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3,185,757 | 1.678129 | 3,185,757 | 1.678129 |
注:1、本次减持数量未超过《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披露的减持数量。
2、上述计算相关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时,总股本为2023年6月30日的总股本数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即190,729,815-890,000=189,839,815股)。
3、本公告全文如小数点存在差异是因四舍五入而致。
二、其他说明
1、董事兼总裁范国栋先生、高级副总裁刘雄鹰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董事兼总裁范国栋先生、高级副总裁刘雄鹰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已进行预先披露,本次减持股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减持股份计划一致,减持数量在已披露减持计划范围内。
3、董事兼总裁范国栋先生、高级副总裁刘雄鹰先生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减持前述股份不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董事兼总裁范国栋先生、高级副总裁刘雄鹰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已全部实施完毕。
三、备查文件
1、董事兼总裁范国栋先生、高级副总裁刘雄鹰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