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公司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的保荐协议终止,德邦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申万宏源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和募集资金专项开户银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71号)批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541,832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499,994.9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人民币3,593,907.35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906,087.6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21日汇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0月2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湘建会验字(2022)01006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
截至2023年7月2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名称 | 账号 | 专户余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四三〇支行 | 43050162793600000365 | 985.69 | 高端特种密封胶黏剂建设项目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 | 18119901040023084 | 716.19 | 高端特种密封胶黏剂建设项目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 | 57010078801400001468 | 0.37 | 补充流动资金及未支付发行费用 | |
合计 | 1,702.25 | -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四三〇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以下统称“乙方”)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明、赵志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118.12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此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