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8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3年
8月8日至2023年8月17日通过公司内部张榜的形式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达到10天。在公示期间内,公司(含子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或邮件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二)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内部公示。结合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和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经了解,有1名股权激励对象的证券账户在《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期间存在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经与该名激励对象核实,上述操作系其配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后进行的操作,其本人未向任何人(包括其配偶)泄露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为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于审慎性原则,上述股权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除上述自愿放弃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外,其他列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除上述自愿放弃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外,其他列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人员,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除上述自愿放弃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外,其他列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