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鹿股份”)于2023年8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8月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二)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不含转托管、由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未成就而回购注销公司股票导致的批量非交易过户,下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除激励对象之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行为均发生于知悉内幕信息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是完全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23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中1名激励对象的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存在买入公司股票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交易时间 | 合计买入(股) | 合计卖出(股) |
付业新 | 2023年8月7日 | 3,700 | 0 |
经过公司与该名激励对象核实,上述操作系其配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后进行的操作,其本人未向任何人(包括其配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付业新先生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并承诺后续配合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工作。
其余股权激励对象的买卖行为均发生于知悉内幕信息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是完全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在筹划过程中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并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
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1名激励对象的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将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系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前发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