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飞鹿股份 |
保荐代表人姓名:蔡明 | 联系电话:021-33388615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志丹 | 联系电话:021-33388615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不适用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一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0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次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股份限售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关于避免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问题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关于分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飞鹿股份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3年4月18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飞鹿股份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2023年7月31日,飞鹿股份董事会根据发行需要及股东大会授权,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由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负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承销及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飞鹿股份根据相关规定终止了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协议,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将承接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派保荐代表人蔡明先生、赵志丹先生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 | 不适用 |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蔡明 赵志丹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