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3年9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关于公司仍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仍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2、根据《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修订后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
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4、针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有助于逐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实现公司长远发展目标。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5、针对《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并且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经审阅《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我们同意《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对关联议案回避表决。
二、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条款约定合理,签署上述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三、对《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拟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我们认为该协议条款约定合理,签署上述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事前认可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杜建忠 | 刘崇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