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3  飞鹿股份(30066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9债券代码:123052 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同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法律意见。

2、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17日,通过公司内部张榜的形式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2023年8月18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8月2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核实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存在1名激励对象的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存在买入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该激励对象

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经过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8人调整为67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由1,958.00万份调整为1,953.0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568.00万份调整为1,563.00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68人调整为67人,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由1,958.00万份调整为1,953.0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568.00万份调整为1,563.00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属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内容、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