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10-13  飞鹿股份(300665)公司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3年10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68人调整为67人,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由1,958.00万份调整为1,953.0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568.00万份调整为1,563.00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对《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

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核心业务、技术、管理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3日,一致同意以8.62元/股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授予1,563.0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杜建忠刘崇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