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3年12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进一步盘活公司资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授权额度范围内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杜建忠 | 刘崇 |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