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司董事兼高级副总裁何晓锋、高级副总裁刘雄鹰、董事会秘书易佳丽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董事兼高级副总裁何晓锋、高级副总裁刘雄鹰、董事会秘书易佳丽关于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通知,上述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2、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市场整体走势,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6.6元/股。若增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则进行相应调整。
3、董事兼高级副总裁何晓锋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50万元,不高于100万元;高级副总裁刘雄鹰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50万元,不高于100万元;董事会秘书易佳丽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30万元,不高于60万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董事兼高级副总裁何晓锋、高级副总裁刘雄鹰、董事会秘书易佳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董事兼高级副总裁何晓锋持有公司股份2,928,723股,占公司总股本1.55%;高级副总裁刘雄鹰持有公司股份3,186,6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董事会秘书易佳丽持有公司股份4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2%。
2、董事兼高级副总裁何晓锋、高级副总裁刘雄鹰、董事会秘书易佳丽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3、董事兼高级副总裁何晓锋、高级副总裁刘雄鹰、董事会秘书易佳丽在本次公告前的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注:本公告全文计算相关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时,总股本为2023年12月29日总股本数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189,498,316-890,000=188,608,316股)。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及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为更好地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
姓名 | 职务 | 拟增持金额的下限或区间(万元) |
何晓锋 | 董事兼高级副总裁 | 50-100 |
刘雄鹰 | 高级副总裁 | 50-100 |
易佳丽 | 董事会秘书 | 30-60 |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市场整体走势,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6.6元/股。若增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则进行相应调整。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实施期限:自本告知函出具日起六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6、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7、董事兼高级副总裁何晓锋、高级副总裁刘雄鹰、董事会秘书易佳丽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8、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可能存在因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公司股价
持续超出增持计划披露的价格或资本市场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或无法实施风险。如若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公司将持续关注增持主体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财务总监韩驭安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已于今日增持公司股份4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2%,且上述增持行为发生在董事兼高级副总裁何晓锋、高级副总裁刘雄鹰、董事会秘书易佳丽拟决定实施增持计划前。财务总监韩驭安对公司股份的增持完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的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涉及知悉本次拟增持公司股份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而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董事兼高级副总裁何晓锋、高级副总裁刘雄鹰、董事会秘书易佳丽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