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专门会议意见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专门会议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3 月6 日召开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专门会议。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3 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3 名。会议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再次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的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章卫国先生再次向公司提供借款额度,能够满足公司资金需求,降低公 司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效率,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本次关联交易借款利率未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定价方法合理、公允,交易定价 符合市场规则同时也符合公司融资状况,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 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利用关联交 易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行为。
议。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专门会议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崇
唐有根
朱谦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