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4-16  飞鹿股份(300665)公司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4 月16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4 月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4 月16 日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4 月16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参加股东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 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股权登记日:2026 年4 月9 日(星期四)

5、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香榭路98 号公司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章健嘉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36,976,72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8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04,11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272,613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67%。

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63,43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57,73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05,700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8%。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案: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关联 股东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34,175 股,对该项议案均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31,27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58%;反对500,37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4918%;弃权10,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4,36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5.7012%;反对500,37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无关联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39%;弃权10,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 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8%。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关联 股东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34,175 股,对该项议案均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30,67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40%;反对500,37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4918%;弃权11,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3,76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5.6844%;反对500,37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无关联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39%;弃权11,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 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6%。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关联 股东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34,175 股,对该项议案均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31,27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58%;反对500,37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4918%;弃权10,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4,36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5.7012%;反对500,37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无关联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39%;弃权10,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 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8%。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曹倩律师、郑晓欣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