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10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至各位董事,通知中包括会议相关资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
2、本次会议于2023年6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1人,董事长姚力军先生和董事JIE PAN先生、于泳群女士、徐洲先生、吴祖亮先生,以及独立董事费维栋先生、张杰女士、刘秀女士以通讯方式参会。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姚力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将于2023年6月14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全体董事同意公司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24.40元/股调整为24.19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50元/股调整为24.29元/股,上述回购价格自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完成之日即2023年6月14日起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P0-V=24.40-0.2060099≈24.19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P0-V=24.50-0.2060099≈24.29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0。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全票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