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均在公允的交易基础上协商确定,价格公平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在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姚力军先生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