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月)

查股网  2025-01-24  江丰电子(300666)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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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含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致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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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相关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主管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舆情工作组采集舆情信息,对媒体信息进行管理,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发现。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及时发现各类舆情信息。

(二)及时响应。公司应及时反应、迅速行动,多渠道、多方法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快速制定危机舆情应对方案,掌握舆情应对主动权。

(三)及时处置。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对外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等相关方的真诚沟通。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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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客观、真诚答疑释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公司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公司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四)及时总结。公司应在舆情危机处理结束后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的舆情处理能力。

第四章 舆情信息的报告及处置流程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分)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立即参与舆情信息的调查,判断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并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的处置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不同性质的舆情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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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在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要时采取发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方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密,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