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关于签订重要交易合同暨与日本株式会社爱发科共同筹划整合双方平板显示靶材业务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666证券简称:江丰电子公告编号:2026-047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重要交易合同暨与日本株式会社爱发科共同筹划整合双方平板显示靶材业务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丰电子”)本次签订《MasterFrameworkAgreement》(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本重要交易合同”),预计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具体合作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如后续具体合作对公司当年度业绩有重大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最近三年内签订的框架协议均在正常履行中。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签订《MasterFrameworkAgreement》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协议签订概况暨业务整合进展情况
为实现通过将江丰电子及日本爱发科直接持有或通过其子公司持有的平板显示靶材业务(但不包括IGZO材料的相关业务)转移至本业务的专业运营主体北京丰科晶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科晶晟”),从而实现双方平板显示靶材业务整合,公司与北京丰科芯创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丰科芯创”)、北京芯创智造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
创二期”)、株式会社ULVAC(以下简称“日本爱发科”)、爱发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爱发科”,日本爱发科与中国爱发科合称为“爱发科”)、丰科晶晟于近日签订了《MasterFrameworkAgreement》。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二、协议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丰科芯创
1、企业名称:北京丰科芯创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400MAK275QM2F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亦庄国际科技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出资额:人民币46,000万元
6、成立日期:2025年12月2日
7、经营期限:2025年12月2日至长期
8、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21层2104-1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0、主要合伙人:天津鼎汇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同创普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普润新材料”)、北京亦庄国际科技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凌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亦庄国际新兴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贵州黔晟投资有限公司、淄博福瑞百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关联关系及其他情况说明:丰科芯创有限合伙人同创普润新材料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事长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首席技术官姚力军先生,且同创普润新材料不以任何形式参与丰科芯创投资委员会的决策,亦不对其决策产生影响。除上述情况外,丰科芯创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丰科芯创已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BPG26)。
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丰科芯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近三年与丰科芯创无类似交易。
(二)芯创二期
1、企业名称:北京芯创智造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400MADNUAGA6G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屹唐智造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5、出资额:人民币80,253.16万元
6、成立日期:2024年6月6日
7、经营期限:2024年6月6日至长期
8、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21层2104-1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0、主要合伙人: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有限合伙)、河北廷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广投战新柒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屹唐智造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亦庄国际新兴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西战新升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欣柯明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1、关联关系及其他情况说明:芯创二期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芯创二期已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ASV36)。
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芯创二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近三年与芯创二期无类似交易。
(三)日本爱发科
1、公司名称:株式会社ULVAC
2、企业法人编号:0210-01-007242
3、住所:日本神奈川县茅崎市萩园2500番地
4、成立时间:1952年9月20日
5、每股单位股数:100股
6、可发行股份数:1亿股
7、已发行股份数:4,935万5,938股
8、资本金额:208亿7,304万2,500日元
9、代表取缔役:岩下节生10、经营范围:半导体、电子设备、信息设备等制造相关的各类机械设备;汽车、飞机等制造相关的各类机械设备;食品、化学、医药等制造相关的各类机械设备;能源、环保等相关的各类机械设备;金属、金属材料等精炼、制造相关的各类机械设备;理化设备;上述产品及附属品的再生处理;金属制品、陶瓷制品、有机物制品的制造、销售及进出口;半导体产品及电子零部件等的制造、受托加工及销售;真空技术的研究、指导;真空技术相关技术服务;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电气工程的规划、承包、设计、监理、维护、施工及建筑物销售;特殊材料气体等销售;太阳能发电等能源销售;医疗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及相关研究、检测受托业务;医药产品的开发、制造、销售及相关研究、检测受托业务;劳动者派遣业务;资金借贷;资金筹措相关中介及咨询业务;上述各项相关的一切业务。
11、关联关系及其他情况说明:日本爱发科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日本爱发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近三年与日本爱发科无类似交易。
(四)中国爱发科
1、企业名称:爱发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51912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高橋信次(TAKAHASHISHINJI)
5、注册资本:8,098万美元
6、成立日期:2006年3月20日
7、经营期限:2006年3月20日至2056年3月19日
8、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000号1幢4A
9、经营范围: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但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闵行区七莘路1000号内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主要股东:株式会社ULVAC持有中国爱发科100%股权
11、关联关系及其他情况说明:中国爱发科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中国爱发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近三年与中国爱发科无类似交易。
(五)丰科晶晟
1、企业名称:北京丰科晶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400MAERGPGH35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王学泽
5、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万元
6、成立日期:2025年7月25日
7、经营期限:2025年7月25日至长期
8、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26层2605-15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显示器件销售;显示器件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0、主要股东:江丰电子,增资扩股完成后为丰科芯创、江丰电子、北京丰科同创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ESOP”)、芯创二期、日本爱发科、中国爱发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丰科晶晟正在办理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手续,其主要股东情况以最终登记机构核定为准。
11、关联关系及其他情况说明:自2026年5月13日起,丰科晶晟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丰科晶晟为公司的联营企业,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持有丰科晶晟29.6296%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丰科晶晟为公司关联方。
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丰科晶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近三年与丰科晶晟无类似交易。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丰科芯创、芯创二期、江丰电子及丰科晶晟,在本协议签署日,就江丰电子
通过其子公司持有的标的业务,为实现本业务整合之目的,确认以下各事项,且各方在本交易完成日之前不得实施任何变更或影响以下各事项的行为(但,根据本协议实施的对丰科晶晟的注册资本进行增资除外)。
(一)(江丰电子及丰科晶晟的承诺、声明事项)合肥丰科晶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武汉丰科晶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丰科晶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及宁波丰科晶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丰科晶晟标的子公司”)已合法且有效地取得了与江丰电子的子公司合肥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武汉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及宁波江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江丰电子标的子公司”)各自所持有的实施标的业务所必要的资产及合同等(以下称“江丰电子持有标的业务”)。但是,就江丰电子标的子公司移交至丰科晶晟标的子公司的标的业务所涉业务合同中,对于因该合同相对方要求而在本协议签署前无法移交的业务合同,江丰电子及丰科晶晟应促使丰科晶晟标的子公司及江丰电子标的子公司应签署过渡期协议,由江丰电子标的子公司为丰科晶晟标的子公司向终端客户代销产品。在该过渡期协议中,丰科晶晟标的子公司向江丰电子标的子公司支付的成本不应超过江丰电子标的子公司对终端客户结算费用的5‰;并且,应当以商业上可行的最快速度迅速完成所涉业务合同的转让(至迟不应超过爱发科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12个月),如届时存在客户转签延期,可由全体当事方提前协商延长一定期限。
(二)(江丰电子及丰科晶晟的声明事项)宁波丰科晶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持有丰科晶晟标的子公司各100%的股权,丰科晶晟合法有效地持有宁波丰科晶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三)(江丰电子及丰科晶晟的声明事项)江丰电子已认缴丰科晶晟人民币400,000,000元注册资本,并且已完成实缴。
(四)(丰科芯创、芯创二期、江丰电子及丰科晶晟的声明事项)丰科芯创、芯创二期及江丰电子为其持有的丰科晶晟股权的实质及名义所有权人。除本章程及本股东协议规定的转让限制外,丰科晶晟的股权不存在质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的签订预计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具体合作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2、本协议的签订与后续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协议的签订将充分发挥合作各方技术、产能、市场与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助力丰科晶晟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同时,本次合作亦顺应了电子材料产业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深化产业链协同,推动先进显示材料、真空镀膜技术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共建国际化、专业化的先进显示材料产业合作生态。
五、风险提示
受后续业务整合、经营管理、市场环境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合作内容及实施过程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合作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事项
1、公司最近三年框架协议签订情况:
| 序号 | 合作方名称 | 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 披露情况 | 截至目前的执行情况 |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
| 1 | KSTEINC. | 江丰电子拟从KSTE引进约定范围的静电吸盘(E-CHUCK)产品所需的全部生产技术并采购相关生产线,最终实现江丰电子在中国大陆地区独立量产。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静电吸盘项目之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 正常推进 | 不存在 |
2、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持股变动情况。
3、本协议签订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暂无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情况拟进行减持的,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减持。
七、备查文件
1、《MasterFrameworkAgreement》。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