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六年六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体董事签名:
| 边逸军 | 姚舜 | 钱红兵 |
于泳群
| 于泳群 | 吴祖亮 | 郑立丁 |
费维栋
| 费维栋 | 张杰 | 刘秀 |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 姚力军 | 王青松 | 白清 |
邹俊伟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发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诺书本公司全体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承诺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体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签名:
| 吴祖亮 | 张杰 | 刘秀 |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目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 ...... 1
发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诺书 ...... 2
目录 ...... 3
释义 ...... 5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6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6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 6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同意注册过程 ...... 6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 7
(四)股份登记情况 ...... 7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8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8
(二)发行数量 ...... 8
(三)发行价格 ...... 8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 9
(五)限售期 ...... 9
(六)上市地点 ...... 9
(七)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 10
三、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 13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 13
(二)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19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20(四)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 20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 21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 22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 23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 23
(二)联席主承销商 ...... 23
(三)发行人律师 ...... 24
(四)审计机构 ...... 24
(五)验资机构 ...... 24
第二节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 25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 25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 25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 25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6
(一)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 26
(二)资产结构的变化情况 ...... 27
(三)业务结构的变化情况 ...... 27
(四)公司治理的变动情况 ...... 27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 27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变动情况 ...... 28
第三节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 29
一、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9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 29
(二)关于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 29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30
第四节中介机构声明 ...... 31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 31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 32
发行人律师声明 ...... 33
审计机构声明 ...... 34
验资机构声明 ...... 35
第五节备查文件 ...... 37
一、备查文件目录 ...... 37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 37
释义在本文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江丰电子 | 指 |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国泰海通、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 指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中信建投、联席主承销商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 指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发行方案》 | 指 |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
| 《认购邀请书》 | 指 |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
| 《缴款通知书》 | 指 |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 指 |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行为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董事会 | 指 |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股东会 | 指 |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2025年7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2、2025年9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5年9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4、2025年10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5、2025年12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同意注册过程
1、2026年3月18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
知函》,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2、2026年4月22日,发行人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11号),同意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6年6月2日向获得配售的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规模为1,927,828,904.00元,发行股数为人民币普通股10,650,400股。
截至2026年6月4日,本次发行已获配的11名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国泰海通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6月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F11050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6年6月4日17:00止,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11名特定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壹拾玖亿贰仟柒佰捌拾贰万捌仟玖佰零肆元(大写)(¥1,927,828,904.00元)。
2026年6月5日,国泰海通将上述认购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6月8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F11051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6年6月5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650,4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81.01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27,828,904.00元,扣除用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2,479,817.6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05,349,086.37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10,650,400.00元,新增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894,698,686.37元。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数量根据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92,782.90万元,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2,822,274股,为拟募集资金金额192,782.90万元除以发行底价(向下取整精确至1股)对应的股数,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总股本的30%以及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数量79,596,204股(含本数)。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0,650,4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27,828,904.00元,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11号)的相关要求,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12,822,274股(含本数),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6年5月28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为150.35元/股。
发行人律师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81.01
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20.39%,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27,828,904.00元,扣除用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2,479,817.6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05,349,086.37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
本次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 项目 | 不含税金额(元) |
| 承销保荐费用 | 19,312,332.01 |
| 会计师费用 | 1,509,433.96 |
| 律师费用 | 1,621,589.02 |
| 材料制作费 | 26,415.09 |
| 股权登记费 | 10,047.55 |
| 合计 | 22,479,817.63 |
(五)限售期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基于认购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六)上市地点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七)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共向332家机构和个人送达认购邀请文件。
2026年5月25日联席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中共有323家认购对象,包括截至2026年5月20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20家(未剔除重复机构,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基金公司23家;证券公司14家;保险机构13家;其他机构232家;个人投资者21位。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深交所至本次发行申购报价前,共计新增9家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分别为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鹿驰南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吴云、张凌木、陈学赓。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见证下,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列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名单中,并向其发送《认购邀请书》。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之中,作为管理人分别通过尚融(宁波)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和广州工控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本次发行。
经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的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2、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2026年6月
1日9:00-12:0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31家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相关文件。
经联席主承销商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共同核查确认,31家认购对象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账户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
上述投资者的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 1 | 黑龙江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10.00 | 60,000,000 | 是 | 是 |
| 162.00 | 80,000,000 | ||||
| 151.00 | 100,000,000 | ||||
| 2 | 粤财中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广东省粤财产业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9.22 | 80,000,000 | 是 | 是 |
| 3 | 吴云 | 192.88 | 60,000,000 | 是 | 是 |
| 4 | 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91.18 | 80,000,000 | 是 | 是 |
| 181.08 | 90,000,000 | ||||
| 171.80 | 100,000,000 | ||||
| 5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190.20 | 100,000,000 | 是 | 是 |
| 171.18 | 150,000,000 | ||||
| 6 | 国投集新(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90.20 | 800,000,000 | 是 | 是 |
| 176.14 | 900,000,000 | ||||
| 7 | 宁波保税区宏泰投资有限公司 | 188.80 | 60,000,000 | 是 | 是 |
| 166.00 | 80,000,000 | ||||
| 8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84.50 | 113,500,000 | 否 | 是 |
| 178.54 | 238,080,000 | ||||
| 172.99 | 406,970,000 | ||||
| 9 | 广州工控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4.50 | 56,000,000 | 是 | 是 |
| 176.93 | 80,000,000 | ||||
| 10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81.71 | 63,100,000 | 否 | 是 |
| 178.01 | 134,100,000 | ||||
| 171.18 | 344,500,000 |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 11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81.01 | 1,887,250,000 | 否 | 是 |
| 179.47 | 1,927,829,000 | ||||
| 12 | 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0.69 | 56,000,000 | 是 | 是 |
| 171.18 | 60,000,000 | ||||
| 13 | 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180.69 | 56,000,000 | 是 | 是 |
| 14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80.00 | 56,800,000 | 否 | 是 |
| 175.00 | 79,000,000 | ||||
| 15 | 徐秀龙 | 180.00 | 56,000,000 | 是 | 是 |
| 165.00 | 59,000,000 | ||||
| 155.00 | 61,000,000 | ||||
| 16 | 深圳鹿驰南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鹿驰南疆同越五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178.99 | 60,000,000 | 是 | 是 |
| 164.99 | 60,000,000 | ||||
| 150.99 | 60,000,000 | ||||
| 17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77.77 | 56,000,000 | 是 | 是 |
| 171.44 | 64,000,000 | ||||
| 166.66 | 70,000,000 | ||||
| 18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74.88 | 168,000,000 | 是 | 是 |
| 19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74.23 | 190,000,000 | 否 | 是 |
| 165.06 | 210,000,000 | ||||
| 20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171.33 | 56,000,000 | 是 | 是 |
| 21 | UBSAG | 171.18 | 243,000,000 | 否 | 是 |
| 161.75 | 282,000,000 | ||||
| 150.35 | 599,000,000 | ||||
| 22 | 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71.00 | 56,000,000 | 是 | 是 |
| 23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70.00 | 125,200,000 | 否 | 是 |
| 160.00 | 169,700,000 | ||||
| 150.35 | 208,530,000 | ||||
| 24 | 蔡水英 | 166.99 | 56,000,000 | 是 | 是 |
| 25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66.30 | 58,950,000 | 否 | 是 |
| 162.16 | 86,430,000 | ||||
| 158.35 | 117,900,000 | ||||
| 26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65.98 | 57,000,000 | 是 | 是 |
| 157.96 | 71,000,000 | ||||
| 27 | 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3.60 | 60,000,000 | 是 | 是 |
| 28 | 郭伟松 | 161.00 | 56,000,000 | 是 | 是 |
| 156.00 | 66,000,000 | ||||
| 150.35 | 76,000,000 | ||||
| 29 | 陈学赓 | 153.33 | 56,000,000 | 是 | 是 |
| 30 | 泉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152.23 | 56,000,000 | 是 | 是 |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 31 | 北京升宇科技有限公司 | 150.77 | 56,000,000 | 是 | 是 |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遵循《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发行价格确定与配售原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81.01元/股,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10,650,4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27,828,904.00元。
本次发行的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11家,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
| 1 | 黑龙江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331,473 | 59,999,927.73 | 6个月 |
| 2 | 粤财中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广东省粤财产业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1,964 | 79,999,903.64 | 6个月 |
| 3 | 吴云 | 331,473 | 59,999,927.73 | 6个月 |
| 4 | 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497,210 | 89,999,982.10 | 6个月 |
| 5 | 国投集新(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4,419,645 | 799,999,941.45 | 6个月 |
| 6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552,455 | 99,999,879.55 | 6个月 |
| 7 | 宁波保税区宏泰投资有限公司 | 331,473 | 59,999,927.73 | 6个月 |
| 8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27,037 | 113,499,967.37 | 6个月 |
| 9 | 广州工控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9,375 | 55,999,968.75 | 6个月 |
| 10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48,599 | 63,099,904.99 | 6个月 |
| 11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459,696 | 445,229,572.96 | 6个月 |
| 合计 | 10,650,400 | 1,927,828,904.00 | - | |
三、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黑龙江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伍亿叁仟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MA1C6UHW4K法定代表人:苏冠英注册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99-9号B栋16层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获配数量:331,473股限售期:6个月
2、广东省粤财产业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名称:广东省粤财产业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出资额:肆拾亿零壹佰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EXG91Y9X执行事务合伙人:粤财私募股权投资(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一街1号311房-A158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441,964股限售期:6个月
3、吴云姓名:吴云住所:上海市***
身份证号码:310101***获配数量:331,473股限售期:6个月
4、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名称: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出资额:壹拾亿壹仟伍佰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3405969555执行事务合伙人: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C区A0003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顾问、企业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获配数量:497,210股限售期:6个月
5、国投集新(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国投集新(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7,107,1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400MAE7KCG88L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投创业(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22层2203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4,419,645股限售期:6个月
6、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5,510,617.405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26R2TB3H法定代表人:郭祥玉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5楼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552,455股限售期:6个月
7、宁波保税区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宁波保税区宏泰投资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经营性质企业控股)注册资本:贰亿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HY320M法定代表人:吴毅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进港路406号2号楼3262室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铁矿石、钢材冶金原辅材料、冶金产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建材、焦炭的批发和零售;煤炭的批发(无储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331,473股限售期:6个月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法定代表人:郑成武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627,037股限售期:6个月
9、广州工控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名称:广州工控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贰拾肆亿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52996R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工控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500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经营)
获配数量:309,375股限售期:6个月10、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法定代表人:吴林惠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348,599股限售期:6个月
1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3,244.2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7878666D法定代表人:吴欣荣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2,459,696股限售期:6个月
(二)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
“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属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联席主承销商向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联席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次发行获配对象及其出资方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广东省粤财产业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国投集新(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工控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2)黑龙江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宁波保税区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均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3)吴云为自然人,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无需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产品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其参与认购的公募基金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综上,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中涉及需要登记备案的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登记备案。
综上,经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完成了登记备案。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国泰海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类)、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类)、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类)、认定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D类)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资者(E类)等5个类别。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等五种级别。
本次江丰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4(中高风险)级。专业投
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C4(积极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 序号 | 获配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 1 | 黑龙江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C4(积极型) | 是 |
| 2 | 粤财中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广东省粤财产业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3 | 吴云 | 普通投资者C4(积极型) | 是 |
| 4 | 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5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6 | 国投集新(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7 | 宁波保税区宏泰投资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C5(激进型) | 是 |
| 8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9 | 广州工控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普通投资者C4(积极型) | 是 |
| 10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 11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 是 |
经核查,上述11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1)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属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联席主承销商向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2)我方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3)本次申购金额未超过我方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4)已收到《关于廉洁从业规范的告知书》,并知悉相关内容。(5)截至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日(T日),我方及我方关联方未持有、且取得本次获配股份时(如获配)也不会持有发行人未
了结的股票融券合约。我方若取得本次获配股份后,在限售期内,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发行人股份”。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保荐代表人:葛俊杰、谢锦宇
项目协办人:吴迪
其他项目组成员:应俊、许一忠、黄仕宇
联系电话:021-38032666
联系传真:021-68876330
(二)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项目组成员:杨逸墨、刘陵元、宗君之
联系电话:021-68801570
联系传真:021-68801551
(三)发行人律师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MT25-28楼负责人:徐晨签字律师:王卫东、赵振兴联系电话:021-52341668联系传真:021-52341670
(四)审计机构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负责人:朱建弟、杨志国签字会计师:凌燕、顾肖达联系电话:021-23281004联系传真:021-63390834
(五)验资机构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负责人:朱建弟、杨志国签字会计师:凌燕、顾肖达联系电话:021-23281004联系传真:021-63390834
第二节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
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限售股数量 |
| 1 | 姚力军 | 境内自然人 | 21.40% | 56,765,724 | 42,574,293 |
| 2 | 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3.35% | 8,887,303 | - |
| 3 | 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31% | 6,140,641 | - |
| 4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1.82% | 4,836,872 | - |
| 5 | 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59% | 4,208,135 | 468,452 |
| 6 | 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59% | 4,208,076 | 653,621 |
| 7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1.52% | 4,024,850 | - |
| 8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赢科技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1.38% | 3,651,143 | - |
| 9 | 谢立新 | 境内自然人 | 1.32% | 3,508,372 | - |
| 10 | 张辉阳 | 境内自然人 | 1.16% | 3,077,054 | - |
| 合计 | 37.44% | 99,308,170 | 43,696,366 | ||
注:由于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可能导致尾数之和与合计值有差异。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的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限售股数量 |
| 1 | 姚力军 | 境内自然人 | 20.57% | 56,765,724 | 42,574,293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限售股数量 |
| 2 | 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3.22% | 8,887,303 | - |
| 3 | 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23% | 6,140,641 | - |
| 4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1.75% | 4,836,872 | - |
| 5 | 国投创业(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投集新(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其他 | 1.60% | 4,419,645 | 4,419,645 |
| 6 | 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52% | 4,208,135 | - |
| 7 | 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52% | 4,208,076 | - |
| 8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1.46% | 4,024,850 | - |
| 9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赢科技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1.32% | 3,651,143 | - |
| 10 | 谢立新 | 境内自然人 | 1.27% | 3,508,372 | - |
| 合计 | 36.47% | 100,650,761 | 46,993,938 | ||
注: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最终以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2、上述股东若存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股份,则与新增获配股份合并列示;
3、由于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可能导致尾数之和与合计值有差异。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将增加10,650,4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资产结构的变化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同时增加,负债总额不变,资产负债率水平有所下降,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缓解资金压力,提升盈利水平,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公司保持可持续发展、巩固行业地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将大幅提升,未来盈利能力会显著增强。
(三)业务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于“年产5,100个集成电路设备用静电吸盘产业化项目”、“年产12,300个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超高纯金属溅射靶材产业化项目”、“上海江丰电子研发及技术服务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募集资金的用途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现有主业密切相关。
上述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增强核心竞争力,助力公司保持长期稳健的经营发展。项目实施后将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收入规模与盈利能力,不会导致公司业务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治理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变动情况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运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而新增或产生同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之一系建设半导体用超高纯金属溅射靶材韩国生产基地,面向韩国及海外知名客户。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将延续现有业务的经营模式,公司将继续向同创普润采购部分高纯金属材料,以推进高纯金属材料的进口替代,并增加和平衡公司供应链的可靠性,同时,公司亦会向同创普润销售同类回收金属材料,达到回收再利用的目的。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会新增关联交易。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过程、定价及股票配售过程、发行对象的确定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11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联席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的认购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1.本次发行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发行批准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的实施在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有效期内,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和《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发行对象之间的《认购协议》经签署业已生效;
3.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4.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不包括发行人与联合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并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必要的备案手续。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登记、上市事宜,以及增加注册资本所涉及的公司章程修改和公司变更登记,并履行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项目协办人: | |
| 吴迪 |
保荐代表人:
| 保荐代表人: | |||
| 葛俊杰 | 谢锦宇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朱健 |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本公司已对《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法定代表人: | |
| 刘成 |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经办律师: | |||
| 王卫东 | 赵振兴 | ||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
| 徐晨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年月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539号、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0194号、信会师报字[2026]第ZF10345号)不存在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凌燕
| 凌燕 | 顾肖达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月日
验资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凌燕
| 凌燕 | 顾肖达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五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电话:0574-58122405传真:
0574-58122400联系人:施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