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恩设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主体,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有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它的重大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3、4 项发生交易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三)项第 3、4 项发生交易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六)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建或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事项;
(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十一)公司证券发行、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二)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三)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的报告标准。
(十四)其他重大信息: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义务人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上述报告义务人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信息报告的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或者本人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的联络、报告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指定联络人负有通过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指定联络人,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公司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含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指定联络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及情况介
绍等。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时对重大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含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信息报告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报告而未及时报告或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