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宁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沪宁股份股票代码:300669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邹家春通讯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东方润园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959号1幢1层105室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宁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沪宁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附 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4
第一节 释 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沪宁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 | 指 | 邹家春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沪宁投资 | 指 | 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 |
斯代富 | 指 | 杭州斯代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
姓名:邹家春性别:男国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通讯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东方润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
名称: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邹家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959号1幢1层105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418771854经营范围: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除证券、期货)、受托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营业期限:2015年07月21日至长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邹家春系沪宁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持有沪宁股份14,189,595股,持股比例为7.36%;沪宁投资持有沪宁股份71,467,500股,持股比例为37.09%;邹家春持有沪宁投资99.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沪宁投资、邹家春构成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邹家春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邹家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沪宁投资、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公司控股股东沪宁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邹家春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形式为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本次引入科技及产业背景兼备的战略投资者,将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并通过与战略伙伴和高层次人才的深度合作,提升公司的法人治理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促进公司业务提质增效,不断夯实公司的行业地位和行业影响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为公司业绩的健康增长提供支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沪宁投资、邹家春2021年12月7日向公司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分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47,645,000股、9,459,730股,分别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7.09%、7.36%,因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完成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导致沪宁投资、邹家春在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总数分别增加至71,467,500股、14,189,595股,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若本次股份转让成功,信息披露义务人沪宁投资、邹家春分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55,954,705股、10,239,132股、分别占权益变动后公司总股本的29.04%、5.3%;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为引入战略投资者协议转让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股东 名称 | 变动方式 | 转让股数 | 协议价格 (总金额/万元) | 转让股数占总股本的比例(%) |
沪宁投资 | 协议转让 | 15,916,258 | 13,216 | 8.26 |
邹家春 | 协议转让 | 3,547,000 | 2,944 | 1.84 |
合计 | 19,463,258 | 16,160 | 10.1 |
四、 股东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注: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完成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以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128,470,351股为基数,共计转增64,235,175股,导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总数增加,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无限售流通股和高管锁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后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沪宁投资 | 合计持有股份 | 71,467,500 | 37.09 | 55,551,242 | 28.83 |
邹家春 | 合计持有股份 | 14,189,595 | 7.36 | 10,642,595 | 5.52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3,547,399 | 1.84 | 399 | 0.0002 | |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10,642,196 | 5.52 | 10,642,196 | 5.52 | |
合计持有股份 | 85,657,095 | 44.45 | 66,193,837 | 34.35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75,014,899 | 38.93 | 66,193,438 | 34.35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0,642,196 | 5.52 | 399 | 0.0002 |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邹家春、沪宁投资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置地点
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工业园区环园南路11号联系电话:0571-88637676联系人:吴伟忠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邹家春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杭州市 |
股票简称 | 沪宁股份 | 股票代码 | 30066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邹家春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杭州市江干区东方润园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邹家春持股数量:9,459,730股,持股比例7.36%。 沪宁投资持股数量:47,645,000股,持股比例37.09%。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邹家春持股数量:10,642,595股,持股比例5.52%。 沪宁投资持股数量: 55,551,242股,持股比例28.83%。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减持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邹家春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