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宁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邹家春召集,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14日以邮件、电话等形式送达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二)本次董事会于2023年10月24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现场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均以现场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三)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邹家春主持,列席今天会议的有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和审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全票通过。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