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宁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邹家春召集,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0日以邮件、电话等形式送达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二)本次董事会于2024年4月24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三)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邹家春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真实地反映了本报告期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票通过。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