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宁股份: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A股股份,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27日及2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年5月13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6,5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033%,最高成交价为14.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4.0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91,0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规定。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实施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及交易价格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结合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