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宁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5-01-22  沪宁股份(300669)公司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国科龙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国科浩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国科”)和上海旭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旭诺卓越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旭诺基金”)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导致其所持有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所致,不涉及股份的变动,苏州国科、旭诺基金各自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近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苏州国科和旭诺基金的告知函,告知苏州国科与旭诺基金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签署背景

2023年3月22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邹家春及控股股东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宁投资”),分别与苏州国科、旭诺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苏州国科、旭诺基金各自受让了邹家春和沪宁投资转让的公司股份9,731,62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05%,自此,苏州国科和旭诺基金分别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同日,苏州国科与旭诺基金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第二条第4款内容约定,甲、乙双方承诺,在持有标的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就股份减持计划及决策事项均保持一致意见,双方系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根据苏州国科及旭诺基金作为受让方于2023年3月22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的明确约定,受让方承诺自取得标的股份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2023年6月30日,双方完成了相关股份的登记过户手续。按照时间推算,受让方所做的该项承诺已于2024年12月31日履行完毕。

国科基金和旭诺基金均属于市场化的私募投资基金。在承诺履行完毕后,苏州国科及旭诺基金基于自身的投资策略考量,以及为了更好地契合市场动态变化和满足各自发展需求,决定依据自身判断独立作出决策,不再作为一致行动人采取一致行动。

综上所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苏州国科和旭诺基金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并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前(即权益变动前),苏州国科及旭诺基金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
苏州国科9,731,6295.05%5.08%
旭诺基金9,731,6295.05%5.08%
合计19,463,25810.10%10.16%

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后(即权益变动后),苏州国科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
苏州国科9,731,6295.05%5.08%
合计9,731,6295.05%5.08%

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后(即权益变动后),旭诺基金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
旭诺基金9,731,6295.05%5.08%
合计9,731,6295.05%5.08%

综上,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后,苏州国科和旭诺基金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自权益变动比例减少,各自持股数量没有变,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四、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也不会致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关于战略股东解除一致行动的告知函》

2、《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