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宁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苏州国科)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沪宁股份股票代码:30066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国科龙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国科浩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苏州高新区华佗路99号金融谷商务中心11幢通讯地址:苏州高新区华佗路99号金融谷商务中心11幢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签署日期:2024年 1 月22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宁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沪宁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 1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9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0
附 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1
第一节 释 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苏州国科、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上海国科龙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国科浩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旭诺基金 | 指 | 上海旭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旭诺卓越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公司、上市公司、沪宁股份 | 指 |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变动、本次变动 | 指 | 苏州国科与旭诺基金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苏州国科浩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国科龙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胡子翔住所:苏州高新区华佗路99号金融谷商务中心1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CAPQ4A20合伙人情况:
合伙人名称 | 份额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上海国科龙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1053% | 普通合伙人 |
周京辉 | 21.0526% | 有限合伙人 |
陈仙鹤 | 25.1579% | 有限合伙人 |
冯谧 | 20.0000% | 有限合伙人 |
周贵 | 17.8947% | 有限合伙人 |
石敏 | 10.5263% | 有限合伙人 |
薛珍英 | 5.2632% | 有限合伙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 名 | 职 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 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胡子翔 | 苏州国科浩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 | 男 | 中国 | 上海 | 无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苏州国科浩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委派
代表胡子翔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国科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苏州国科和旭诺基金均属于市场化的私募投资基金,基于自身的投资策略考量,以及为了更好地契合市场动态变化和满足各自发展需求,决定依据自身判断独立作出决策,因此不再作为一致行动人采取一致行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国科与旭诺基金合计持有公司19,463,25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10%,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10.16%。
本次权益变动后,苏州国科与旭诺基金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苏州国科合计持有公司9,731,62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05%,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5.08%。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前(即权益变动前),苏州国科及旭诺基金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 |
苏州国科 | 9,731,629 | 5.05% | 5.08% |
旭诺基金 | 9,731,629 | 5.05% | 5.08% |
合计 | 19,463,258 | 10.10% | 10.16% |
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后(即权益变动后),苏州国科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 |
苏州国科 | 9,731,629 | 5.05% | 5.08% |
合计 | 9,731,629 | 5.05% | 5.08%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工业园区环园南路11号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国科龙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国科浩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委派代表:胡子翔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杭州市 |
股票简称 | 沪宁股份 | 股票代码 | 30066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国科龙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国科浩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苏州高新区华佗路99号金融谷商务中心11幢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系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其他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苏州国科与旭诺基金合计持股数量19,463,25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10%,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10.16%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苏州国科持股数量9,731,62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05%,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5.08%。(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减持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国科龙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国科浩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委派代表:胡子翔(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