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宁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1)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 号 >的通知》(财会[2025]32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 号>的 通知》(财会[2026]7 号)的相关要求,变更有关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 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25 年12 月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 号 >的通知》(财会[2025]32 号),对“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 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 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 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及明确。本 解释自202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2026 年6 月4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 号> 的通知》(财会[2026]7 号),对“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 “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及明确。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 年1 月1 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 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2、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分别于2025 年12 月5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19 号》、2026 年6 月4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 号》的相关规 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涉及以 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