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烨智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6-07  大烨智能(300670)公司公告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之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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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烨智能”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大烨智能常年法律顾问,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3年5月10日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07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要求,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年报披露,吴国栋、蔡兴隆、王骏报告期内存在未按承诺履行应收账款补足义务情况;直至年报披露前苏州国宇的应收账款回款比例才满足承诺约定。请你公司:

(1)说明吴国栋、蔡兴隆、王骏三人在报告期末未履行应收账款补足义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承诺期后苏州国宇应收账款回款比例才满足承诺约定是否可免除三人的应收账款补足义务。

(2)说明你公司管理层在报告期末发现三人未按约定履行应收账款补足义务后采取了何种维权举措,是否及时履行了承诺变更程序,相关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规定。

(3)说明苏州国宇报告期末涉及承诺部分的应收账款回款规模与比例,报告期后涉及承诺部分的应收账款回款规模、比例与回款客户,回款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回款是否来源于第三方,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回款来规避应收账款补足义务的情形。

(4)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三人目前是否满足解除股票限售的条件。

请律师对事项(1)(2)(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年审会计师对事项

(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吴国栋、蔡兴隆、王骏三人在报告期末未履行应收账款补足义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承诺期后苏州国宇应收账款回款比例才满足承诺约定是否可免除三人的应收账款补足义务。

1.说明吴国栋、蔡兴隆、王骏三人在报告期末未履行应收账款补足义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吴国栋、蔡兴隆和王骏出具的《关于加强应收账款回款管理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及与大烨智能签署的《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关于应收账款回款及补足内容具体如下:

承诺方(吴国栋、蔡兴隆、王骏)同意于业绩承诺期内(2019年—2021年),将敦促苏州国宇完善应收账款管理相关内控制度,并按照商事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加强应收账款回款管理,避免呆账、坏账情形;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届满后,承诺方承诺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苏州国宇上年度末(即2021年12月31日)账面应收账款余额的回款比例须达到70%以上(含70%),剩余部分于2022年12月31日前回款完毕;如若届期未达到上述回款要求的,承诺方同意以现金方式予以全额补足,补足的则视为上述应收账款已经收回(2022年1-6月期间苏州国宇新发生业务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回款金额不纳入2021年末应收账款回款统计)。

根据《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年度报告》”)和苏州国宇承诺部分涉及的应收账款明细表,2021年末,苏州国宇涉及承诺部分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2,337.59万元,上述应收款项2022年度收回8,208.46万元,回款比例未达到70%;2023年1-4月收回7,530.16万元,合计回款15,738.61元,回款比例达到70.46%。因此,三人未能按照《承诺函》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于2022年6月30日止完成苏州国宇上年度末(即2021年12月31日)账面应收账款余额的回款比例70%以上(含70%),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回款。

根据《补充协议》约定:“五、除本补充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本补充协议

项下任何一方违反其于本补充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及其他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原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三人未如期完成应收账款回款且未履行应收账款补足义务违反《补充协议》和《承诺函》的约定,应当按照原协议即《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书》”)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书》第13条违约责任的约定:“13.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赔偿损失等。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时(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追偿”,故吴国栋、蔡兴隆、王骏三人应当向大烨智能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50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守约方可继续追偿)等责任。

2.承诺期后苏州国宇应收账款回款比例才满足承诺约定是否可免除三人的应收账款补足义务经核查《购买资产协议书》《补充协议》和《承诺函》等相关资料,上述文件未对承诺期后苏州国宇应收账款回款比例满足承诺约定是否可免除三人的应收账款补足义务进行明确约定,故在无法定或者合同约定免除事由的情形下,不可免除三人的应收账款补足义务。

(二)说明你公司管理层在报告期末发现三人未按约定履行应收账款补足义务后采取了何种维权举措,是否及时履行了承诺变更程序,相关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规定。

1.维权举措

公司管理层在报告期末发现三人未按约定履行应收账款补足义务后采取了如下举措:

(1)各方磋商谈判

2022年7月,就《补充协议》和《承诺函》约定的应收账款回款即将到期,但回款比例尚未达到70%事宜,大烨智能提醒三人提前与客户沟通回款事宜并制定解决方案。2023年2月,大烨智能与苏州国宇主要管理层就应收账款回款催收事宜召开会议、磋商谈判并形成《会议纪要》,上市公司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亦出席会议并讨论解决方案。期间,公司管理层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电话会议等形式与相关人员保持沟通,督促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承诺并充分提示风险。

(2)不予解禁股份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苏州国宇2021年12月31日账面应收账款余额的回款比例未达到承诺比例,同时承诺方未按照约定履行现金补足义务,为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大烨智能对承诺方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17,003,337股尚未上市流通股份不予解禁,承诺方对上述事项未提出异议。

2023年5月,承诺人出具了《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申请函》,同意剩余未回款部分将继续履行催收义务,力争于2023年12月31日完成剩余应收账款的回款工作。

2.承诺变更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以下简称“《4号指引》”)第十四条规定:“【变更、豁免的程序】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大烨智能管理层在发现苏州国宇应收账款回款不及预期后,及时同三人沟通并敦促其催收应收账款,且于2023年初至2023年4月末收回75,301,577.62元,合计回款157,386,130.28元,回款比例达到70.46%,已完成绝大部分的回款工作;大烨智能同三人就剩余回款部分进行了充分沟通,承诺人出具了《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申请函》,

同意剩余未回款部分将继续履行催收义务,力争于2023年12月31日完成剩余应收账款的回款工作。综上,大烨智能管理层及时与三人进行了沟通协商,考虑到近两年经济环境变化,苏州国宇客户回款滞后,且如按约定履行现金补足义务,在实操过程中存在不可预期的障碍,公司认为应收账款滞后收回未给公司带来实际损失,通过暂不对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进行解锁的方式督促三人尽快跟催客户回款,实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截至回复函出具日三人相关承诺未发生变更。

3.相关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规定

三人未能按照承诺约定期限内完成应收账款回款要求,属于《4号指引》第十五条“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但鉴于近两年经济环境变化等客观原因的存在,苏州国宇部分客户资金周转存在一定困难,三人已努力完成70%以上的应收账款回款义务,截至目前各方就剩余回款部分已制定了可行的解决方案,将进一步完成剩余应收账款的回款工作。因此,大烨智能管理层在报告期末发现承诺人未按约定收回应收账款并要求其按约定履行应收账款补足义务存在客观困难后,无法及时履行承诺变更程序虽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规定,但公司已采取相关维权措施,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三人目前是否满足解除股票限售的条件。

根据《2022年年度报告》,三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报告期末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吴国栋境内自然人3.53%11,173,62111,173,621质押11,170,000
蔡兴隆境内自然人1.07%3,400,6683,400,668质押3,400,668
王 骏境内自然人0.77%2,429,0482,429,048
合计5.37%17,003,33717,003,33714,570,668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书》《补充协议》《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补充协议》”)等约定,吴国栋、蔡兴隆、王骏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大烨智能股份按照如下限售期执行: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锁定期届满后,吴国栋、蔡兴隆、王骏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大烨智能股份按以下规则分三次解除锁定:(1)2019年度完成业绩符合《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可解锁因本次交易所获得全部大烨智能股份的15%;(2)2019年度和2020年度完成业绩符合《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可解锁因本次交易所获得全部大烨智能股份的30%;(3)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全部补偿义务(如涉及)后,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大烨智能股份中仍未解锁的部分可一次性解除锁定。根据《业绩承诺补充协议》,吴国栋、蔡兴隆、王骏承诺,苏州国宇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分别不低于4,200万元、4,800万元、5,500万元)。根据《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的公告》《关于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专项审核报告》(天衡专字[2021]00960号)《关于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专项审核报告》(天衡专字[2022]00728号),苏州国宇2019-2021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度
截至2019年承诺净利润数截至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完成率
4,200.004,200.61100.01%
2020年度
截至2020年承诺净利润数截至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完成率
9,000.00 (注1)9,305.13103.39%
2021年度
截至2021年承诺净利润数截至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完成率
14,500.00 (注2)14,655.83101.07%

注1:截至2020年承诺净利润数指2019年度(不低于4,200万元)和2020年度(不低于4,800万元)累计承诺净利润(即不低于9,000万元),截至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是累计计算2019年度和2020年度;

注2:截至2021年承诺净利润数指2019年度(不低于4,200万元)、2020年度(不低于4,800万元)和2021年度(不低于5,500万元)累计承诺净利润(即不低于14,500万元),截至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是累计计算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书》《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股票限售仅与承诺业绩相挂钩,即在锁定期(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2019年完成净利润不低于4,200万元可解锁15%股份,2019年和2020年合计完成净利润不低于9,000万元可累计解锁30%股份,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合计完成净利润不低于14,500万元可一次性解锁剩余仍未解锁的股份,股票限售与《补充协议》和《承诺函》约定的应收账款回款要求和现金补足义务无关;根据上表,吴国栋、蔡兴隆、王骏已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业绩承诺,故三人目前满足解除全部股票限售的条件,但鉴于三人未能按照《承诺函》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完成应收账款回款比例要求及现金补足的义务,故大烨智能为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将根据目前应收账款已回款的比例对三人所持有大烨智能股份的70%予以解除限售,剩余股份不予解除限售。

(四)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阅了吴国栋、蔡兴隆和王骏出具的《关于加强应收账款回款管理的承诺函》和《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申请函》;

(2)查阅了吴国栋、蔡兴隆和王骏与大烨智能签署的《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

(3)查阅了《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的公告》《关于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专项审核报告》(天衡专字[2021]00960号)《关于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专项审核报告》(天衡专字[2022]00728号);

(4)查阅了苏州国宇承诺部分涉及的应收账款明细表、回款银行单据、票据及抵账协议;

(5)查阅了大烨智能《会议纪要》、电话、微信、电话会议等沟通记录;

(6)查阅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

2.核查意见

(1)吴国栋、蔡兴隆、王骏三人在报告期末未履行应收账款补足义务应当向大烨智能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50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守约方可继续追偿)等责任;承诺期后苏州国宇应收账款回款比例才满足承诺约定不可免除三人的应收账款补足义务;

(2)公司管理层在报告期末发现三人未按约定履行应收账款补足义务后采取了磋商谈判和不予解禁股份等维权举措;大烨智能管理层及时与三人进行了沟通协商,考虑到近两年经济环境变化,苏州国宇客户回款滞后,且如按约定履行现金补足义务,在实操过程中存在不可预期的障碍,公司认为应收账款滞后收回未给公司带来实际损失,通过暂不对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进行解锁的方式督促三人尽快跟催客户回款,实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截至回复函出具日三人相关承诺未发生变更;大烨智能管理层在报告期末发现承诺人未按约定收回应收账款并要求其按约定履行应收账款补足义务存在客观困难后,无法及时履行承诺变更程序虽不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规定,但公司已采取相关维权措施,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股票限售仅与承诺业绩相挂钩,与《补充协议》和《承诺函》约定的应收账款回款要求和现金补足义务无关;吴国栋、蔡兴隆、王骏已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业绩承诺,故三人目前满足解除全部股票限售的条件,但鉴于三人未能按照《承诺函》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完成应收账款回款比例要求及现金补足的义务,故大烨智能为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将根据目前应收账款已回款的比例对三人所持有大烨智能股份的70%予以解除限售,剩余股份不予解除限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徐荣荣

杨书庆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