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烨智能:关于转让产业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4-001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产业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
2020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2,500万元(占合伙企业出资额的25%)参与投资设立南京金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金体”)。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转让产业投资基金份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转让7,500万元南京金体基金份额,转让完成后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南京金体5,000万元基金份额。2023年7月11日,公司与南京金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向其转让1,200万元南京金体基金份额,转让完成后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南京金体3,800万元基金份额(已全部实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8月12日、2022年10月28日、2023年7月11日披露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2022-095、2023-053)。
为优化公司投资结构,增强资产流动性,公司于近日与无锡尚贤湖博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博尚”)签署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南京金体3,800万元基金份额(已全部实缴)作价4,050万元转让给无锡博尚,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直接持有南京金体基金份额,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仍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南京金体7,500万元基金份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转让事项在公司董事长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转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无锡尚贤湖博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21年12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2MA7F14659F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博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徐文博)主要经营场所:无锡经济开发区清舒道99号雪浪小镇9号楼大公坊共享国际创新中心i-17-13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合伙人情况:
合伙人名称 | 出资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无锡新尚投资有限公司 | 47.7419% | 148,000 |
无锡锡东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6.1290% | 50,000 |
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6774% | 30,000 |
广东横琴上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6774% | 30,000 |
无锡市梁溪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9.6774% | 30,000 |
北海山旁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4516% | 20,000 |
江苏博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6452% | 2,000 |
合计 | 100.0000% | 310,0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无锡博尚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无锡博尚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持有的南京金体已实缴的3,800万元基金份额,权属清晰,无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亦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南京金体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南京金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0年8月2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22AR2K7A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金瓯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
张敏)
主要经营场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2232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基金业协会备案情况:
管理人名称:西藏金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0年10月15日
备案编码:SNA310
存续期限:经营期限为7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首次签发之日起计算。自合伙企业首期出资首次交割之日起计算,前3年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后进入退出期。如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合伙企业投资项目仍未全部退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企业可以延长经营期限,但企业累计存续期限不得超过9年。如延长经营期限的建议未获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积极变现企业资产。
退出机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具有退出决策的最终决策权。
投资领域:围绕半导体及5G产业(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云计算、新兴软件等)领域进行投资,覆盖前述领域产业链的上中下游,同时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项下的其他产业进行部分投资。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主要财务数据 | 2023年9月30日 | 2022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总资产 | 483,328,364.59 | 378,352,451.58 |
合伙人资本
合伙人资本 | 338,569,573.58 | 290,400,000.00 |
净资产
净资产 | 483,328,364.59 | 378,352,451.58 |
负债总额
负债总额 | 0.00 | 0.00 |
主要财务数据
主要财务数据 | 2023年1-9月份 | 2022年1-12月份 |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 0.00 | 0.00 |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 | -4,828,497.43 | -4,337,809.37 |
净利润
净利润 | -4,828,497.43 | -4,337,809.37 |
注: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交易前后合伙人构成及份额比例:
单位:万元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类型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后 | ||
认缴 出资额 | 出资 占比 | 认缴 出资额 | 出资 占比 |
南京北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北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4,500 | 49.00% | 24,500 | 49.00% |
南京金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金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0,800 | 21.60% | 10,800 | 21.60% |
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7,500 | 15.00% | 7,500 | 15.00% |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800 | 7.60% | 0 | - |
无锡尚贤湖博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尚贤湖博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0 | - | 3,800 | 7.60% |
江苏隆宇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隆宇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400 | 4.80% | 2,400 | 4.80% |
南京金瓯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金瓯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1,000 | 2.00% | 1,000 | 2.00% |
本次转让事项已经南京金体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各合伙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金体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无锡尚贤湖博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协议的主要条款
1、标的财产份额及转让价款
(1)本次交易之标的财产份额为甲方持有的目标基金3,800万元认缴出资额对应的财产份额(“标的财产份额”),其中实缴出资额3,800万元(“已实缴的标的财产份额”),尚未实缴出资额0万元。
(2)甲方同意以4,050万元(“转让价款”,其中第一笔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620万元,第二笔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430万元)将其持有的标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方。
2、交割条件及交割
(1)双方同意,就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人民币1,620万元而言,应以以下条件(“首期交割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乙方以书面形式豁免为前提:
a.各相关方已合法、有效地签署和交付各交易文件,包括本协议、乙方入伙目标基金与普通合伙人及其他合伙人签署的体现包含乙方出资信息在内的完整合伙人名录的新《合伙协议修正案》、入伙协议和《合作协议》(以下合称“本次交易法律文件”);
b.本次交易已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合伙人会议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的决议,除甲方以外的其他目标基金合伙人已作出书面说明,有效放弃对标的财产份额的优先购买权及对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权利;
c.截至首期交割日,针对甲方、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存在任何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中国法律、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d.截至首期交割日,甲方不存在任何未履行本协议及其他本次交易法律文件项下的义务或责任的情形,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存在任何未履行其他本次交易法律文件项下的义务或责任的情形;
e.截至首期交割日,甲方在本协议第三条所作的承诺与保证持续保持是完全
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向乙方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或任何恶意隐瞒的情况,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其他本次交易法律文件所作的承诺与保证持续保持是完全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向乙方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或任何恶意隐瞒的情况;
f.截至首期交割日,目标基金、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持续合规运作,目标基金不存在甲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外负债(含或有债务)、担保、违约、纠纷或甲方、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其他潜在纠纷,未涉及处罚、诉讼及其他与此相关的法律程序,亦不存在或没有发生对目标基金的基本情况和正常经营已产生或经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它情况;g.甲方已经向乙方交付本协议规定的首期交割条件已经全部得到满足的《首期交割条件满足确认函》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如涉及)。
(2)双方同意,就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430万元而言,应以以下条件(“第二期交割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乙方以书面形式豁免为前提:
a.首期交割条件持续获得满足;
b.有关本次交易的企业变更登记已完成(即乙方已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为持有目标基金3,800万元认缴出资对应的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
c.截至第二期交割日,针对甲方、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存在任何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中国法律、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d.截至第二期交割日,甲方不存在任何未履行本协议及其他本次交易法律文件项下的义务或责任的情形,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存在任何未履行其他本次交易法律文件项下的义务或责任的情形;
e.截至第二期交割日,甲方在本协议第三条所作的承诺与保证持续保持是完全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向乙方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或任何恶意隐瞒的情况,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其他本次交易法律文件所作的承诺与保证持续保持是完全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向乙方提供虚假、不完整、
不准确的信息或任何恶意隐瞒的情况;f.截至第二期交割日,目标基金持续合规运作,目标基金不存在甲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外负债(含或有债务)、担保、违约、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未涉及处罚、诉讼及其他与此相关的法律程序,亦不存在或没有发生对目标基金的基本情况和正常经营已产生或经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它情况;
g.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协议规定的第二期交割条件已经全部得到满足的《第二期交割条件满足确认函》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如涉及)。
3、违约责任
(1)任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陈述、承诺、保证或存在任何陈述、承诺、保证虚假或不实,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2)双方同意,除由于不可抗力或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期外,双方应于协议签署日后一(1)个月内,积极配合办理完成与本次标的财产份额转让及乙方入伙目标基金相关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3)在本协议约定的第二期交割条件经乙方确认已经全部满足的前提下,因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足额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则乙方应自逾期履行之日起,以第二期转让价款中应付未付的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本协议解除之日。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主要为优化公司投资结构,增强资产流动性,交易对价根据公司实缴出资金额及时间为依据,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对手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足够的支付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交易符合公司现阶段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