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满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71 证券简称:富满微 公告编号:2023-054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29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金迪世纪大厦1栋A座11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景裕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71,735,7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94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9,849,8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08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885,8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662%。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885,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885,8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62%。
3、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27,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0%;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8,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11%;反对
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本议案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27,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0%;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8,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11%;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27,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0%;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8,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11%;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徐帅律师、汤海龙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