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满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2020年非公开发行、2021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2020年非公开发行、
2021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4年5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满微”“公司”) |
股票代码 | 300671.SZ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成立日期 | 2001年11月5日 |
上市日期 | 2017年7月5日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1栋1701 |
法定代表人 | 刘景裕 |
注册资本 | 217,724,473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3305556XX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一)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826号”文的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35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1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5,588,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2,852,358.4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2,736,141.51元,募集资金账户初始存放金额为183,890,386.79元,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6月29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633号《验资报告》。公司于2017年7月5日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为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5月,公司与中信证券签订了《承销及保荐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中信证券承接国金证券督导义务,公司发布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变更为中信证券。
(二)2020年非公开发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68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765,765股。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22.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9,999,983.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262,713.7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4,737,269.30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444号”验资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15,765,765股,于2020年6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2021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0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11,732,499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76.71元。公司共募集资金899,999,998.29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9,803,521.23元,募集资金净额890,196,477.06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ZI1057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11,732,499股,于2021年12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保荐工作概述
公司于2017年7月5日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富满微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于2019年5月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承接原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尚未完成的持
续督导工作。2019年5月,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变更为中信证券。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
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2021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2020年非公开发行、2021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花少军
年 月 日刘 坚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