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微: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04-27  国科微(300672)公司公告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委托贷款;

(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

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未达到本条前五项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总经理做出上述投资决策前,需由总经理在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核通过。

对外投资超出上述董事会权限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请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六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六条的规定。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连续 12 个月内滚动发生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等交易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第三章 职能分工

第十三条 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会直至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

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第十六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原决策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认可后方可对外出资。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六条的金额限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进行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应查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 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 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 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 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 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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