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微:关于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12  国科微(300672)公司公告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同意将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进行展期,展期期限自2024年4月15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存续期延长至2025年4月14日。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2020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由2020年4月15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据此,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成立。根据《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成立之日起计算,至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即至2022年4月14日到期。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委托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华宝信托-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并持有的公司股票。

2020年9月2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截至该

公告日,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股票购买,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信托计划在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960,992股,成交均价为人民币50.31元/股,成交金额为98,652,774.09元,买入股票数量占该时点公司总股本的1.09%。该部分股票将按照规定予以锁定,锁定期为 12 个月。2021年9月2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本员工持股计划已于2021年9月24日解除锁定。2022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进行展期,展期期限自2022年4月15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存续期延长至2023年4月14日。

2023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同意将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进行展期,展期期限自2023年4月15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存续期延长至2024年4月14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为409,935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888%。员工持股计划未出现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情形;未出现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以及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的情形;未出现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之外的第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和资金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

二、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情况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基于目前证券市场的情况,综合考虑公司实际发展状况,为切实发挥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目的和激励作用,经出席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董事会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进行展期,展期期限自2024年4月15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存续期延长至2025年4月14日。在该存续期内,如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全部出

售,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如仍未出售,可在期满前再次召开持有人会议及董事会,审议后继相关事宜。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