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路)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路)
2023年是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重大变革之年。2023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23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系统完善符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撑的重要举措。本人作为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以下或者称报告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关注公司发展,依法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涉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相关意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行使和发挥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和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报告期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本人基本情况
2022年3月2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本人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日,经董事会选举,本人任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2024年1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本人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
会届满之日止。同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本人任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履历如下:
李路,男,198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党派人士,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博士,目前任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金融贸易学院教授,还担任了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603789.SH)、上海阀门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002468.SZ)的独立董事。本人历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研发部金融创新实验室负责人、研究员,对冲基金策略研究员等,曾为香港中文大学金融学系访问学者。
二、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9次,本人应出席会议9次,实际出席会议9次,无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情形,共对47项议案做出投票表决,投出赞成票47票,无反对或弃权票。在此期间,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独立表达意见,与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审慎行使表决权。
本人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1次,本人亲自出席会议。在股东大会上,本人积极听取现场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公司不断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本人认为: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参会人员资格、议案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定程序,各项议案的审议结果合法有效,所有重大事项均严格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为提升董事会决策效率及专业性,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了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报告期内,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本人召集并出席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4次,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主要讨论了“一体两翼”发展战略、财务报告、内部审计、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本人严格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积极履行相关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我们将在2024年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三)发表独立董事核查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与公司其他二位独立董事共同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或者核查意见6次,就26项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或者核查,结论意见均为同意、无异议等,未出现反对、无法表示意见等情形,上述意见均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文件名称 | 披露情况 | 主要内容 |
1. |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 2023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2)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与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
2. |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2023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 (4)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意见; (5)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6)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7)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8)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9)关于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10)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展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1)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与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
(12)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额度差异的专项审核意见; (1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4)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15)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16)关于2023年度向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下属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17)关于2023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1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19)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20)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相对应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 |||
3. |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2023年5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 (21)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
4. |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2023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 (22)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
5. |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2023年8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 (23)关于作废部分首次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24)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独立意见 |
6. |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2023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 (25)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专项核查意见; (26)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
(四)与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忠实、勤勉地履行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把审计工作当作核心重点工作,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积极沟通,多次听取管理层的汇报。2022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本人与上述各方就内部风险控
制及应对、审计人员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安排、风险判断、重点审计事项等进行了事前、事中、事后沟通,认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结果客观、公正,能够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参加会议、现场考察等方式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出席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与参会的中小投资者就会议审议议案及其关心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
三、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 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信息披露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完成了信息披露工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 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在报告期内履职期间,本人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给予了特别关注,认为:公司在2023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日常关联交易,无偶发关联交易,交易系围绕公司战略目标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定价遵循了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经本人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严格执行了证监发[2022]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 聘任审计机构情况
在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聘任外部审计机构情况给予了重点关注,认为公司年审会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业务经验与能力,能勤勉尽责,独立发表审计意见,有效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本人与审计机构在报告期内的审计沟通过程中不存在重大分歧。
(五) 内部控制情况
在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三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业务开展等相关事项,查阅了有关资料,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活动进行持续关注,本人认为:公司在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内部监督等方面建立了规范、完整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六)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本人还重点关注了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改变或使用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或公司利益的情形。
(七) 回购股份工作
2022年3月24日,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推出第一期股份回购方案,计划使用7,000—10,000万元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以不超过人民币25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2023年3月23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届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2023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推出第二期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股份计划使用5,000—7,000万元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以不超过人民币22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2023年10月29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届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报告期内,公司共累计使用资金6,000余万元回购股份。本人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实施的两次回购股份事项,其方案的制订、批准和实施等程序合法、合规、科学合理,显示了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有效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发展活力,公司于2022年7月同时推出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于回购的股份。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的授予、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股票的归属和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限售期标的股票的解除限售工作。
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继续实施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实施程序均经过了相应批准或者授权,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或公司利益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4年1月届满,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别提名了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四届董事会的组成与第三届董事会相同。
本人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本次换届、提名及被提名人的相关材料,认为公司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效,有利于董事会的平稳过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1、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认真学习领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履职方式、强化任职管理、改善选任制度等内容。2023年12月,本人参加了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董监高组织的合规培训,本次培训围绕再融资监管、募集资金管理、减持新规、独立董事履职等内容开展,既提高了本人的合规意识,也有助于本人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
3、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报告期内,督促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鼓励公司积极、及时地回应市场关切,通过合法渠道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声音。
四、 现场检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会议和休假的机会在公司进行现场办公,深入了解企业发展的现状,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关注经济形势以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定期审阅公司提供的定
期报告、临时公告,掌握公司经营与发展情况,重点关注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等重大经营活动,深入探讨公司经营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及时提示风险。
五、 总体评价及其他相关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情况,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未提议更换或解聘审计机构,也未对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重大异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也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其他情形。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本人表示衷心感谢!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忠实勤勉,独立判断、公正履职,保护公司整体利益,积极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报告人:李路报告日期:2024年4月23日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报告人)签名:
李路 |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